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展
吳彥澄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
字第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兼被 告吳宗展、吳彥澄互相告訴過失傷害,及告訴人薛宇廷告訴 被告吳宗展、吳彥澄過失傷害之案件,檢察官認被告吳宗展 、吳彥澄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過失傷害罪 嫌,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兼被告吳宗展、吳彥澄2人具狀互相撤回告訴,及告訴人薛 宇廷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4紙在卷可參(本院 卷第37-39、44頁),依照前述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揆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