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34號
TPDV,99,重訴,134,20110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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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許瀞文
      邱一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鄒志鴻律師
      李柏杉律師
複代理人  張永福律師
被   告 陳璟蔚
      六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原告前聲請訊問證人胡雪婷等人,以證明原告許瀞文因本件 車禍事故而受有無取取得代課收入之損害(見原告之九十九 年二月一日書狀),原告是否仍聲請傳訊?
二、原告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書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即增加請求醫療費用支出等,並提出相關收據一份為證 ,被告是否無異議?
三、請原告就本案審理期間陸續追加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與明細 ,予以彙整並具狀敘明相關足資佐證之單據或證據等,同時 將書狀繕本逕送被告收受。被告收受原告之上開書狀繕本後 ,請於前揭庭期前具狀表示意見,並將書狀繕本逕送原告收 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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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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