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8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玉華
被 告 李逢虞
林瑞英
詹明
歐淑英
楊穎
蘇永松
薛蔡月敏
薛惠玲
黃鍾純妹
郭福川
鄭炳南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三、附表四中關於編號2「蘇永松」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鄭炳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