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207號
TPDV,99,訴,3207,2011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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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0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被   告 孫立龍
      廖金裕
      廖福語即御生活農場行
      朱胡富美
      朱義明
      朱義方
      朱義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金華段三小段二六四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金華段四小段二六四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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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