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字第12號
原 告 李鳳釵
訴訟代理人 郭彥均
蔡正嘉
被 告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峰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陳井星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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