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新得鑽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均原名:謝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升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建字第
311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零壹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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