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311號
TPDV,99,建,311,20110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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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新得鑽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均原名:謝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升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建字第
311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零壹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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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得鑽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