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家訴字第227號
原 告 李慧芬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鄭涵雲律師
被 告 邱獻章
訴訟代理人 楊振福
邱富麗
林慶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外判決認可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3
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23 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三項「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33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 第39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國外判決認可事件,本院已於民國 100 年 3 月 23 日判決在案。惟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追加聲請宣告假 執行乙節,有 100 年 2 月 9 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追加 聲請宣告假執行,因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自應 予准許。然查本件為形成判決,並非給付判決,從而原告陳 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顯屬無據,應予駁回。則本 院前揭判決未就假執行之聲請為准駁,顯有漏未判決之情事 。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