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9年度,711號
TPDV,99,家聲,711,2011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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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任庶華
非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請查報相對人林鳳(女,民國9年12
  月18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思訓(男,
  民國8年10月2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全
  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姓名、戶籍資料,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5216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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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