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303號
TPDV,98,重訴,303,2011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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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長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
第303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叁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壹拾伍萬零伍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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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