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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545號
TPDV,98,訴,545,201106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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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45號
原 告 林命嘉
訴訟代理人 林立夫律師
陳錦旋律師
被 告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王韋傑律師
複代理人 吳綺恬律師
謝家宜律師
參 加 人 林紹明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複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參 加 人 林命群(即趙璧芝遺囑執行人)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鍾薰嫺律師
受告知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林朱佩芳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湘琦
受告知人 丁福慶律師(即趙璧芝遺產管理人)

受告知人 劉哲瑋會計師(即趙璧芝遺產管理人)

受告知人 陳秀生(即林朱佩芳遺囑執行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票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雖於民國97年
10月30日起訴時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98年8月27日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14,335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130,943,514元(本件訴訟繫屬時97年10月30日收盤價32.95元×
0000000.5股=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30,315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7,335元(3000+14335=17335),尚欠新台
幣1,11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1,112,9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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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