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38號
原 告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元凱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朱雪璋
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律師
郭芳婷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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