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8年度,138號
TPDV,98,建,138,20110615,5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38號
原   告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元凱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朱雪璋
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律師
      郭芳婷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1/1頁


參考資料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