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8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周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3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二項後段關於「……。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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