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759號
TPDV,100,除,1759,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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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59號
聲 請 人 趙國志
代 理 人 趙許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8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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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7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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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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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 0 │1 │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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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