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44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徐瑩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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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7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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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額(新臺幣) │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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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蔡文進、林莉智 │85年6月14日 │未載 │4,000,000元 │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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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瑞芙興業有限公司、│81年6月15日 │未載 │8,000,000元 │10.5% │
│ │高尊德、高穗、陳聯│ │ │ │ │
│ │阮、高漢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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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林明德、黃可依 │90年1月30日 │90年3月21日 │9,000,000元 │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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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陳秋溝 │92年9月2日 │未載 │7,200,000元 │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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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林振隆、詹丙妃、林│89年2月10日 │未載 │3,500,000元 │8.95% │
│ │新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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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鍾朝明、侯美華 │88年6月28日 │92年4月6日 │4,500,000元 │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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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九軍實業有限公司、│92年8月8日 │93年1月13日 │2,500,000元 │7.76% │
│ │李仁炬、朱瑞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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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誼實產業有限公司、│85年1月11日 │未載 │250,000元 │10.1% │
│ │馬瑛、陳秀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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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祥舜投資股份有限公│90年8月28日 │未載 │8,000,000元 │5.3% │
│ │司、施文科、施銘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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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祥舜投資股份有限公│91年8月28日 │未載 │30,000,000元 │5.3% │
│ │司、施文科、施銘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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