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739號
TPDV,100,除,1739,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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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3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蔣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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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7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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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發票日(民國) │金 額(新臺幣)│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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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淑慧、陳國嘉 │87年4月21日 │15,000,000元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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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潘萬生周榮華 │88年11月25日 │10,000,000元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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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何明隆潘銘仁 │88年3月11日 │6,400,000元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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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國勝企業股份有限公│80年10月19日 │20,000,000元 │11% │
│ │司、沃丘景呂明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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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賓駿開發股份有限公│88年10月20日 │21,150,000元 │7.6% │
│ │司、江隆駿、林新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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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崔貴蓮、崔福華 │78年11月11日 │2,000,000元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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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吉釮機械有限公司、│83年6月8日 │9,052,255元 │11% │
│ │張維軒王偉民、張│ │ │ │
│ │建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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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許緒程、許洪淑惠 │87年3月16日 │2,440,000元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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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新紡國際實業有限公│82年12月9日 │3,200,000元 │11% │
│ │司、溫茂興潘碧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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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新紡國際實業有限公│82年12月9日 │800,000元 │11% │
│ │司、溫茂興潘碧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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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釮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