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698號
TPDV,100,除,1698,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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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98號
聲 請 人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
訴訟代理人 劉慧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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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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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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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全誼資訊股份有│永豐商業銀│99年12月15日│24,570元 │AC0000000 │
│ │限公司 陳本源│行營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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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