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91號
聲 請 人 姚詩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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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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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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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莎羅理容名店 李鳳茹│陽信商業銀行吉林分行│100年1月31日│28,220元 │A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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