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682號
TPDV,100,除,1682,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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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正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施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1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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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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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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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99年12月31日│583,953元 │AB0000000 │
│ │公司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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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