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68號
聲 請 人 通得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蓉
代 理 人 陳景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68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倫納士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99年12月31日│10萬元 │DM0000000 │
│ │周玟鋒 │東門分行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