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657號
TPDV,100,除,1657,201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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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57號
聲 請 人 羅源德即羅文郎之.
兼 代 理人 羅健豪即羅文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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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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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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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2914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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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2915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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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2916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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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