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552號
聲 請 人 昱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豊
代 理 人 顏素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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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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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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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明誼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99年11月30日│18,375元 │DD0000000 │
│ │鄭金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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