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533號
TPDV,100,除,1533,201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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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533號
聲 請 人 洪振桂即黑雞餐盒食品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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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5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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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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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忠孝分行 │100年2月3日 │150,203元 │CA0000000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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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