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58號
聲 請 人 霍俊達即霍建綱之.
程蘊華即霍建綱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惠慈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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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4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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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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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 │1 │4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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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 │1 │3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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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 │1 │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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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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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0000-0 │ │1 │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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