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604號
TPDV,100,重訴,604,201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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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04號
原   告 陳朝寶
被   告 溫貫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整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
捌佰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零
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柒佰
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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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