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應分配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783號
TPDV,100,訴,783,20110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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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83號
上 訴 人 高素珠即高積祥公祭祀公業派下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誠達等十一名即高積祥公祭祀公業管理
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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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