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80號
原 告 范成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堂柱間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2,353,9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4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應補繳2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