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68號
原 告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定代理人 楊鼎章
訴訟代理人 蔡棟樑
游玉玲
韓立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英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於
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肆佰陸拾肆萬玖仟貳佰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30,
000元×土地持分19.16平方公尺+房屋評定現值242,4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零叁拾伍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零叁拾伍
元。
二、最新系爭坐落台北市○○區○○段四小段第二一二地號土地
登記謄本正本及系爭門牌號碼台北市大安區○○○路○段六
一巷九之一號房屋(建號二八○二號)登記謄本正本(均請
勿僅提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