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87號
上 訴 人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錦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瑜薏即宏誠企業行、歐美治即揚誠企業
行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肆仟零玖拾柒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