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268號
TPDV,100,訴,1268,201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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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68號
原   告 陳佳芬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周子容(即周重
彥之繼承人)、被告周俐安(即周重彥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
百六十萬元,應繳裁判費一萬六千八百四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元外,尚應補繳一萬六千三百四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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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