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90號
原 告 胡大興
金國銓
蔡之貫
共 同 吳旭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曹智恆律師
林詠盛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浙江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葉潛昭
訴訟代理人 楊尚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與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有關,故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如已知悉該案二審判決內容時,請儘速通知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