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0年度,57號
TPDV,100,親,57,201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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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57號
原   告 許肇恭
被   告 陳碧梅
      許梓菱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受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 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 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589條、第28 條第1項、第3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子女即被告許梓菱之住所在台北市○○區○○街89巷 15號之39,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 件專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本院,自有違誤,本院不受該確定裁定之羈束。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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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