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0年度,29號
TPDV,100,親,29,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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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0年度親字第29號
原   告 呂建清
被   告 林湘瑩
      呂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呂俊傑(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被告林湘瑩(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原告呂建清(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婚生子。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林湘瑩於民國96年9月9日結婚, 婚後感情不睦,於99年12月15日協議離婚,其間原告於97年 7月8日至99年9月30日入監服刑,而被告呂俊傑於99年9月28 日出生,非原告之婚生子,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 起本訴。
二、被告林湘瑩自承:被告呂俊傑確非原告之婚生子。三、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林湘瑩於96年9月9日結婚,於99年12月 15日離婚,被告林湘瑩於99年9月28日生下被告呂俊傑之事 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認屬實。
四、按民法第1063條第1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 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2年內提出 否認之訴,民法第1063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呂 俊傑於99年9月28日出生,其受胎期間,即從出生回溯第181 日起至第302日止,仍係在原告與被告林湘瑩婚姻關係存續 中,依同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推定被告呂俊傑為原告 與被告林湘瑩之婚生子;惟查,原告自97年7月8日即入監執 行,迄99年9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有原告所提臺灣彰化監 獄出監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所載相符,亦即被告呂俊傑自受胎起至出生之日止,原 告均在監執行中,顯見被告呂俊傑非被告林湘瑩自原告受胎 ,且被告林湘瑩亦自承被告呂俊傑非原告之婚生子;基此, 原告於100年3月23日提起本訴,自其知悉被告呂俊傑出生之 日起未逾2年,故原告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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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