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郁彬
相 對 人 陳文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此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 、非訟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相對人陳文甲於民國100 年5月1日死亡,其當事 人能力欠缺之情形既無從命補正,依前揭規定,其聲請自難 謂合法,無從予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