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0年度,102號
TPDV,100,法,102,201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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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詹賢
代 理 人 鄭乃瑋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之捐助暨組
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 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 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 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 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之組織暨捐助章程有變更需求,經相對 人於民國100 年3 月28日第7 屆董(監)事會第9 次會議決議 如附件所示之變更,此已報經主管機關行政院於100 年5 月9 日以院臺內字第1000022394號函准予備查,爰依法請求裁定准 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第7 屆董(監)事會第9 次記錄、法人登記書、行政院院臺內 字第1000022394號函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如附表所 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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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