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89號
上 訴 人 陳一和
法定代理人 周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玉銀間關於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家事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有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
定本院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