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874號
TPDV,100,司聲,874,2011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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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黃梅媛
相 對 人 劉寧靖  原住臺北.
      洪麗英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 82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即為其 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7,600 元及公示送 達登報費1,600 元,合計119,20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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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