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849號
TPDV,100,司聲,849,201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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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宏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輝記
相 對 人 童瑞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一○○年度存字第二四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0年度全字第301號民 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35萬元,並以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100年度存字第245號提存事件 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予聲請人,同 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 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 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板橋地院100年度存字第245號卷宗,核無 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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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