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建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鳳
相 對 人 陳張麗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郵寄債權讓與通知及催告清償之 存證信函予相對人,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其人為由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及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7年7月23日即已出 境,並於89年8月15日遷出登記,迄今仍無入境紀錄,亦有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0年5月17日移署資處丹字第100007 0906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 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