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大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莉玲
相 對 人 賴宏源
湯照清
何榮華
王正方
張道恒
李任明芳
趙伯寅
桂卓士
楊英廷
賴文頊
桂玉卿
蘇玲枝
江品翰
連浩程
顏順涼
林坡圳
吳姿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林波圳」應更正為「林坡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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