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5766號
TPDV,100,司票,5766,201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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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766號
聲 請 人 牟澤涵原名牟碧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南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牟澤涵(原名牟碧燾)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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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