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5年度,1381號
TPHV,105,上,1381,2017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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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381號
上 訴 人  陸軍青年新城自治會
兼法定代理人 李德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林威伯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梅家樹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追加被告   蔡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
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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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