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697號
TCDV,91,訴,697,200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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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七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堅實
  送達代收人 詹超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
  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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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南台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