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1706號
TPDV,100,司催,1706,201106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706號
聲 請 人 凱盛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鎮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股票是否有檢查碼,若有,請一一列明各筆股票號碼,
  並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
凱盛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