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706號聲 請 人 凱盛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明鎮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系爭股票是否有檢查碼,若有,請一一列明各筆股票號碼, 並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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