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695號聲 請 人 郭寶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二、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內容 應詳細記載股東名稱、股票號碼、張數及股數)。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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