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1695號
TPDV,100,司催,1695,201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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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695號
聲 請 人 郭寶秀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內容
  應詳細記載股東名稱、股票號碼、張數及股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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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