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649號
聲 請 人 黃敬次即黃蔡秋霞.
黃吉宗即黃蔡秋霞.
兼 上二人
送達代收人 黃明珠即黃蔡秋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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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司催字第16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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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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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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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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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7-NX-19769-9 │1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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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0000-0 │1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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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0000-0 │1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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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00000-0 │1 │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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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00000-0 │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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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00000-0 │1 │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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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0000-0 │1 │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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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 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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