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124號
TPDV,100,司促,14124,201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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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1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原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4124號)
  緣債務人吳原良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3,348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2,779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1,650元整。(四)
  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 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五
  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
  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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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