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振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零陸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柒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一個月,按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