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047號
TPDV,100,司促,14047,201106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0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軍臺中總醫院附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李建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榮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關文件以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