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04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軍臺中總醫院附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李建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榮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關文件以釋明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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