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969號
TPDV,100,司促,13969,201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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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聲有色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靖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傑出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關欠費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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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聲有色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出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