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6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有聲有色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靖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傑出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關欠費證明資料。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