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之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捌拾壹元,及民
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肆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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